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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第44条规定,对违法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,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,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拆除的,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。依照《立法法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、新法优于旧法、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,如果此前法律规定与《强制法》有冲突的,应适用《强制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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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4月2日,**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对外发布了《关于违法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》,其主要内容:“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,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的强制拆除,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,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。”
所以,一般由**机关负责**建筑的拆除,拆除**建筑这件事情上,法院一般不参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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